◆本公司自第二十屆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3位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任期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6年6月5日止。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①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②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③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④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⑤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⑥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⑦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⑧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⑨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⑩審核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
⑪受理依本條文所列職權事項之檢舉案件。
⑫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