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自第二十屆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3位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任期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①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②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③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④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⑤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⑥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⑦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⑧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⑨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⑩審核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

⑪受理依本條文所列職權事項之檢舉案件。

⑫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1)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委員計3人。

(2)本屆任期:自民國110年7月20至民國113年7月19止,最近年度開會出席情形如下:

一、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

1.稽核主管每月定期提呈稽核報告,向獨立董事報告當月稽核結果,溝通業務執行情形;若有特殊狀況時,亦會即時向獨立董事報告,雙方溝通狀況良好。

2.內控執行若因作業流程瑕疵,經判斷並未造成公司營運重大異常情事者,會於每月底前先以email方式報告各獨立董事當月份稽核作業運作情形,並在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上報告。

3.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內控制度修訂等業務執行情形。

二、與會計師溝通: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至少每半年參加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查核或核閱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若有特殊狀況時,亦會即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三、其他:

發生重大異常事項,或其他認為有必要獨立溝通之事宜,可以不定期隨時召開會議溝通;民國111年度並無上述特殊狀況。

年度審計委員會議重要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