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問答

A: 繼承並非銷售,因繼承而移轉不動產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農業用地非屬本條例草案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及其上之農舍如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亦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A: 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工作需要而另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且原房屋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縱使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也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1年內出售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間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必繳納。
 
A: 1.出售時,如持有該房地期間已超過2年,不用繳納。
2.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 間自住房屋,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自住房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以後2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第1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9.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A: 基本上屬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移轉,都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是。除本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不動產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