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第1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9.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