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問答

A: 若利用人頭規避稅負,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以應納稅額3倍以下罰鍰。至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可處以罰金或追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A: 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同時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A: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銷售價格如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國稅局將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A: 不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係就持有兩年以內之房地課稅。為避免不需繳稅之大多數人受到影響,凡是不必課稅案件,都無須申報,也不必由國稅局發給免稅證明書。如果不確定是不是應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先向國稅局詢問。
A: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無須拿到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A: 1.申報書
2.繳納收據
3.契約書
4.其他有關文件
A: 1.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3.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法人: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A: 依據本條例草案第15條規定,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