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問答

A: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15%。持有期間超過1 年至2 年以內:10%。
 
A: 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於銷售時課徵。
 
A: 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亦即由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A: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拍定人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2 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不課徵。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係屬合理、常態銷售不動產,依據本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否。房屋被徵收而移轉,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