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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持有期間」,要怎麼計算?
A:
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0年1月1日辦竣不動產登記,100年12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為1年
。
Q:
在臺北房子買不到2年,如果與買方在美國簽訂買賣契約,把臺北房子賣掉,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是。只要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本條例草案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不論簽約地點在何處,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
在美國有1棟房子,買不到2年,如果現在賣掉,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否。銷售非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Q:
將繼承取得之房屋在完成登記後2年內銷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繼承而取得不動產,非屬自願性取得,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Q:
一般土地增值稅是如何計算的呢?
A:
1.計算公式:(每年1月1日調整現值)。
新地價-(原地價X物價指數)=漲價總數額。
漲價倍數=漲價數額/原地價。
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查定稅額。
累計差額=原地價X物價指數X累進稅率。
-------------------------------------------------
2.漲價倍數≦1,稅率:20%,累進稅率:0。
漲價倍數≦2,稅率:30%,累進稅率:10%。
漲價倍數>2,稅率:40%,累進稅率:20%。
Q:
一般買賣房屋需要繳納的稅費或費用有哪些呢?
A:
一般買賣房屋要繳納的稅費有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房屋稅;相關費用有代書費、登記規費、設定規費、聯徵查詢費;保險方面計有火險與地震險。如您購買新屋之後,將舊屋賣掉,尚會衍生重購退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
Q: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否只對個人課徵?公司出售名下不動產,是否也要課徵?
A:
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屬本條例草案課稅範圍之不動產,均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
不動產(房屋、土地)哪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本條例草案主要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含2 年)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供自住等本條例草案第5 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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