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問答

A: 不課徵。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係屬合理、常態銷售不動產,依據本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否。房屋被徵收而移轉,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A: 繼承並非銷售,因繼承而移轉不動產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農業用地非屬本條例草案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及其上之農舍如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亦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A: 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工作需要而另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且原房屋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縱使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也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 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1年內出售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間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必繳納。
 
A: 1.出售時,如持有該房地期間已超過2年,不用繳納。
2.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 間自住房屋,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自住房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以後2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